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均有自宅用地其適用特別稅率之面積限制

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均有自宅用地其適用特別稅率之面積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均有自宅用地其適用特別稅率之面積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自用住宅用地時,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同時准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標準,依照同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7公畝部分。(財政部67/03/23台財稅第31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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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係指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至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財政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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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親屬居住者不受1處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之限制,應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面積之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訂有明文。至於與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則無1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核示在案。(財政部81/11/26台財稅第8105227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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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該代繳義務人縱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仍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72/01/22台財稅第304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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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如符規定可於權利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公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如符規定可於權利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公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如符規定可於權利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查民法第827條、828條及829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且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故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茲為兼顧實情,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12/02台財稅第08804506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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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基地於住宅拆除改建中贈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優惠稅率

基地於住宅拆除改建中贈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基地於住宅拆除改建中贈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有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房屋拆除改建中贈與其配偶,如經查明房屋拆除前,該配偶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於改建期間,其地價稅仍准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財政部87/10/14台財稅第8707530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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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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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與主建物相鄰且一併取得供出入通路之土地可併用優惠稅率

與主建物相鄰且一併取得供出入通路之土地可併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與主建物相鄰且一併取得供出入通路之土地可併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鄭○○君所有○○地號非屬其所有建物基地之土地,既經查明係由鄭君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就鄭君持有該筆土地全部面積,宜准併同主建物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7/04/18台財稅第8719397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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