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8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130號函
【要旨】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按「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分為「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所明定,又本部91年10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4326號函准財政部91年9月2日台財融(三)字第09180115號函略以:「查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該不動產經公正第三人拍定後,無論後次序之抵押權人是否聲明行使抵押權,是否已受全部清償,上開公司之抵押權與其後次序之抵押權應均消滅。…資產管理公司在委託公正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時,該抵押物經拍賣後,縱抵押人之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該所有權仍應移轉予拍定人,拍定人即得依前開辦法第28條第2項辦理過戶。惟為避免第三人於拍定前買受抵押物,而抵押權人逕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就其抵押物實行抵押權致該第三人受損害,爰有首揭辦法第12條,以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之公示規定。」在案,是以,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地政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註記之「公正第三人拍賣中」僅生公示作用,尚無法據以限制土地權利之移轉或設定,故以一般註記(代碼「00」)事項登錄即可,惟為保障拍定人之權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公正第三人;至於已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不動產,遇有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其他機關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時,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結果通知公正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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