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8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0210號函
【要旨】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內容】
一、依97年4月11日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另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該管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受理管理人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辦理清算登記時,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清算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內容為:「代碼『9M』(清算登記:)00地方法院00年00月00日000字第0000號函於00年00月00日00時以00年度000字00號裁定開始清算」,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清算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清算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本項註記之訴訟標的有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之效力,惟如有上開條例第87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清算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得依法院通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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