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10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65號函
【要旨】
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容】
一、為配合現行電子處理作業程式及避免增加代理人代理案件稅賦之負擔,修正辦理抵押權分割登記之收件登記作業如下:
(一)權利分割之內容,涉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依本部94年5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函示辦理登記。
(二)權利分割之內容,無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申請人得僅以登記原因「權利分割」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其收件登記作業如次:
1.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主登),依分割後之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內容,並於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之抵押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2.他項權利檔號,除保留原設定他項權利檔號為其一分割後抵押權之檔號外,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倘少於10個者,僅收一母號,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但若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多於10個(含10個)以上者,收2個(含2個)以上之母號(例:10個抵押權收二母號;20個抵押權則收三母號,以下類推),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分別將各該母號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
3.登錄收件資料,第一件母號內之筆(棟)數欄請登載申請案之所有筆(棟)數,其餘加收之母號及子號,勿須登載筆(棟)數資料,且代理人欄以登記機關之名義登載之。
二、另分割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為物權內容之變更,且設定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債權人得累積多數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以確保債權之清償,並得分散抵押物價值減少之危險,是以申辦抵押權分割登記,除應由全體契約當事人訂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請抵押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第41條規定表示同意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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