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四四一七一號函 
【要旨】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確定者,登記機關得據以辦理,惟仍應受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得為土地權利之塗銷登記,惟依同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除有同條但書各款規定之原因外,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從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時,仍應受同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為蘇金,查封登記之債權人為郭○○;而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之原告為王○○(即郭○○之夫)及陳○○,判決內容為塗銷蘇金就本件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蘇鬧(即蘇○○之父)所有。上開查封登記之債權人與判決之原告顯非同一權利主體,核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但書各款規定不合,自應由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郭○○先行聲請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辦理塗銷蘇金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蘇鬧所有。又債權人王○○及郭○○如欲限制蘇鬧就本件土地建物之處分,自應再向法院聲請查封或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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