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六五五五九號函
【要旨】
已辦竣移轉登記,即使有無效之原因,仍應經法院判決塗銷
【內容】
按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六節「塗銷登記」規定情事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訂有明文。本案土地於台灣光復時辦竣移轉登記,縱經前台灣省公產管理處認定其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並註記於土地登記簿,然未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辦理塗銷登記前,其所為登記仍應予維持。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六節「塗銷登記」修正後為第十一章「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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