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0條刪除後方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原登記機關自無需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一四七三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30條刪除後方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原登記機關自無需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容】
查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三三Ο六號略以:「...於土地法第三十條刪除前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縱經發現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於該條文刪除後,亦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本案於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後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依上開函釋,應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爰此登記機關自無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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