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會社名義登記之土地,所謂「原權利人」係指於完成登記時,仍然健在並未亡故,迄仍為該會社股東,而於台灣光復前亦為該會社股東,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而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三三○一一號函
【要旨】
以會社名義登記之土地,所謂「原權利人」係指於完成登記時,仍然健在並未亡故,迄仍為該會社股東,而於台灣光復前亦為該會社股東,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而言
【內容】
按會社土地以會社名義辦理總登記者,應依本部訂頒「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清理,經國有財產局審查確定後,其經審查確定之原權利人得檢附審定及有關文件,申請更正登記。所謂「原權利人」,參照行政法院七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字第一三三二號判決理由係指於完成登記時,仍然健在並未亡故迄仍為該會社股東而於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前亦為該會社股東,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而言。本案薛○○君稱已購買該會社全部股權,應由其舉證。並由該管地政機關依法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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