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包括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人

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包括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七三四號函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包括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人
【內容】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五月十日(八二)秘台廳民二字第Ο五三三三號函暨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八二)秘台廳民二字第Ο九二七二號函辦理。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包括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人。
三、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九Ο七七二號函應停止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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