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該優先購買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收,其通知仍生效力

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該優先購買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收,其通知仍生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九四一九九號函
【要旨】
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該優先購買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收,其通知仍生效力
【內容】
一、經函准法務部前開函以:「按非對語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及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裁定)。關於基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於優先購買權人所為之出賣通知,雖非屬意思表示,而係屬準法律行為,惟得類推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即以出賣通知已達到優先購買權人之支配範圍內,該優先購買權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時,即發生效力。如該優先購買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收受,其通知仍發生效力。」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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