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稅捐稽徵機關誤發免稅證明書而辦畢移轉登記之土地,得由當事人雙方會同申辦塗銷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九五八號函
【要旨】
因稅捐稽徵機關誤發免稅證明書而辦畢移轉登記之土地,得由當事人雙方會同申辦塗銷移轉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法務部、省市政府地政處、花蓮縣政府、花蓮地政事務所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本案財團法人○○事業基金會將其坐落於花蓮市○○段○○地號土地,於民國八十二年間贈與財團法人○○綜合醫院時,雙方所訂之契約書中附有解除條件即『本贈與土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時,本契約自始無效,乙方(即受贈人)同意無條件將本契約土地回復為甲方(即贈與人)所有』,嗣經取得花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證明書後,雙方遂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辦理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完畢。惟花蓮稅捐稽徵處復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以花稅財字第四九三一五號函通知該醫院補繳土地增值稅計伍仟玖百餘萬元。本案據財政部代表表示民國八十二年間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係花蓮稅捐稽徵處誤發,如當時稅捐稽徵機關無誤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今當事人自無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問題。又該贈與登記所依據之贈與移轉契約附有解除條件,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解除條件業已成就,並均同意辦理塗銷該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回復原贈與人所有。是以,本案既係因稅捐稽徵機關之疏失所導致,經考量政府機關行政一體之原則,減輕民眾因政府機關之疏失所導致之損害,應由花蓮稅捐稽徵處敘明事實函知花蓮地政事務所,並由當事人雙方會同申辦塗銷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回復為原贈與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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