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申辦土地登記,應僅就法院判決主文所判斷之標的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五五八六號函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辦土地登記,應僅就法院判決主文所判斷之標的為之
【內容】
主旨:有關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原抵押權分別轉載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原債權人就其取得持分進行塗銷抵押權訴訟,並獲判決塗銷確定處分,對其他各筆土地因分割而轉載之抵押權,可否援用該判決結果一併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八七)秘台廳民二字第Ο二八三九號函略以:「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業經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判例指明在案。又法律關係之一部為判決標的者,其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法律關係之一部,故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如非屬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尚非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縱法院之判決係就法律關係之一部為之,其他部分未經於判決主文判斷者,似亦非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
三、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本案請參酌上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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