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以傳真方式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聯繫作業事宜

法院以傳真方式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聯繫作業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五九三號函 
【要旨】
法院以傳真方式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聯繫作業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各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案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重大,宜以一般公文處理方式為之。如確有需要,必須迅予處理者,得以傳真方式處理。(二)前項公文傳真作業程序,請依行政院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台八十二秘八六四一號函發布『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辦理。(三)辦理本項公文傳真,各法院民事執行處應先以電話聯繫該管地政事務所確認後再行傳真。受文單位(地政事務所)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之傳真收文章,依一般公文程序處理。為確認傳真文件是否有遺漏之處,得將該傳真文件再行傳回原發文單位(法院民事執行處)確認。(四)為落實本項業務作業程序,地政事務所與各法院民事執行處應請相互保持密切聯繫。(五)傳真辦理之案件,應僅限於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不包括塗銷查封等登記案件,該等塗銷登記案件仍應依一般公文處理方式為之,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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