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並連件續封登記時,應先辦理續封之查封登記後,再辦理原查封登記之塗銷

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並連件續封登記時,應先辦理續封之查封登記後,再辦理原查封登記之塗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6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60號函 
【要旨】
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並連件續封登記時,應先辦理續封之查封登記後,再辦理原查封登記之塗銷
【內容】
一、查「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第76條所明定。是以,已登記之不動產強制執行時,可不待查封行為之實施,即先行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如其通知於查封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即於到達時發生查封之效力。至該通知於實施查封行為後始到達者,則當仍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原則規定,於實施查封完成時發生查封效力。
二、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規定,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惟現行地政資訊整合系統謄本核發作業,係以地籍主檔之正式檔資料為核發標的,故為避免於塗銷原查封登記後再接續辦理新查封登記前所產生之時間落差,以致造成核發出無查封登記記載之謄本,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並連件續封登記時,應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規定先辦理續封之查封登記後,再辦理原查封登記之塗銷,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當可避免因塗銷原查封登記接續辦理查封登記所產生之時間空檔。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