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五四八五三號函
【要旨】
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
【內容】
關於繼承人陳某依「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規定申請更正登記疑義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復請查照。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地一字第六三九五五號函
查共有土地,於光復初期誤以死者某甲名義申報土地總登記,依「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一點規定,應更正為其合法繼承人某乙、某丙所有,嗣某乙、某丙又於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及四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死亡,依同要點第四點規定應由其再繼承人申辦更正登記,同時辦理繼承登記。惟本件合法繼承人某丙之再繼承人因故未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僅由某乙之再繼承人單獨為某丙、某乙申辦更正登記,並辦理某乙部分之繼承登記,經核與上開要點規定雖有未合,但如因合法繼承人死亡,其部分再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致影響他再繼承人之權益,顯不合理,本案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似可准由某乙之再繼承人單獨為某丙、某乙申辦更正登記,同時辦理某乙部分之繼承登記,而留存某丙部分仍以死亡者名義登記,至其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為止。因案乏前例可循,本處未敢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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