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判決內容與光復前之繼承習慣有所不符者,在未依法變更前仍有確定力

判決內容與光復前之繼承習慣有所不符者,在未依法變更前仍有確定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五五六號函
【要旨】
判決內容與光復前之繼承習慣有所不符者,在未依法變更前仍有確定力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七六秘台廳(一)字第一五八五號函略以:「按民事判決既經確定,非有再審事由並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原判決已不得變更。又依本件確定判決縱當事人不適格,判決內容與光復前之繼承習慣有所不符,亦非當然無效,在未經依法變更前,仍有其確定力。」本案共有物分割案件法院確定判決以日據時期具戶主身分死亡戶主之子女等人列為共同被告,縱其判決內容與日據時期之繼承習慣不符(依當時之有效習慣,其繼承人僅限於同戶內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於未經依法變更前仍有其確定力,由原告代位申辦繼承權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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