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6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5058號函
【要旨】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內容】
依據97年4月11日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1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將更生資訊公開化,俾利更生程序之進行,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監督人持更生程序裁定辦理更生登記時,因本項登記係屬註記性質,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更生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註記內容為:「00(一般註記事項)00年00月00日00收件字號,依00法院00年度0字第00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登記。」,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更生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更生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前項註記之訴訟標的並無限制移轉之效力,故該標的辦理移轉時,應將該註記內容予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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