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土地上未登記建物不得辦理查封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六九)內地字第四九六二七號函
【要旨】
未登記土地上未登記建物不得辦理查封登記
【內容】
按「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所明定。至所謂另有規定係指同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而言。本案於未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與上開規定未合,該管地政機關應敘明無法辦理之理由復知原囑託法院。
(按:原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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