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判決塗銷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一00一八四三0號函
【要旨】
關於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判決塗銷登記事宜
【內容】
一、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法院判決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登記機關辦理塗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應保留他項權利部,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抵押權人,為本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0七四七號函所釋示。惟查現行作業系統,他項權利部無法單獨存在,故為因應登記實務之需要,同意貴處所擬意見,僅塗銷所有權部,並以一般註記事項「00」將辦理塗銷所有權之情形,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二、修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判決塗銷」、「和解塗銷」及「調解塗銷」,其意義及適用部別如後:(附件)
函令附件 1 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