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5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號函
【要旨】
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容】
一、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於抵押物拍賣前,就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予以分割或限定者,謂之分割主義,當事人有此特約者,已使共同抵押權單獨化,為物權內容之變更,自需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修訂三版》第193頁)。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民法第869條亦有明文,是以,本案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就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應屬因債權分割所為之抵押權分割登記,宜以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權利分割」辦理登記。惟查該登記原因用語之意義,目前僅限於共有之用益物權分割時適用,爰增列「權利分割」之意義。
二、另本案申請變更之內容,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載方式如下:
(一)第一件:登記原因:權利分割,以程式類別「遺漏更正」(主登)登載分割後之新權利內容;登記次序,就新增分割之權利,以同主登記次序加支號方式登錄;至於他項權利檔號,以本件收件字號輸入。另為日後審查之需要,新分割出之抵押權,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二)第二件:登記原因:權利內容等變更,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依分割後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及權利標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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