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轉載之抵押權,不得更正塗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五月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五四九號函
【要旨】
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轉載之抵押權,不得更正塗銷
【內容】
案經邀請法務部、省市政府地政處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所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係指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而以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查明後,核准更正者而言。故登記之更正,須以有登記錯誤或遺漏為前提要件,此與因已登記事項失其效力,將其塗銷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顯不相同。
二、台灣省在日據時期曾經辦理不動產登記,故台灣省光復後舉辦之總登記,係就原來登記簿土地台帳及權利憑證之狀態為之,並非依土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此觀台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及台灣省地籍釐整辦法之規定自明。是日據時期之抵押權於台灣光復時,由登記機關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過錄於現行登記簿者,應有絕對效力,其塗銷登記仍請依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九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二三五三號函釋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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