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台灣光復前國人以不動產向日人抵押借款,並設定抵押權登記,准予由抵押人申請塗銷登記

台灣光復前國人以不動產向日人抵押借款,並設定抵押權登記,准予由抵押人申請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二七七九七號函 
【要旨】
台灣光復前國人以不動產向日人抵押借款,並設定抵押權登記,准予由抵押人申請塗銷登記
【內容】
關於台灣光復前國人以不動產向日人抵押借款,並經設定抵押權登記,應如何塗銷登記疑義乙案,請依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二Ο四四號函會商結論(二)准予比照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五一三八一一號函意旨由抵押人申請塗銷登記。
附: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二Ο四四號函會商結論。
本案申請人曾某、張某等二人共有土地之抵押權,抵押權人為日人某甲及某乙,是項抵押權於日據時期設定,因歷時久遠,已無實質意義,為釐正地籍,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准予比照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五一三八一一號函意旨由抵押人申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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