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後,得核發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平面圖

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後,得核發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平面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六二六號函 
【要旨】
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後,得核發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平面圖
【內容】
一、查法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及建物測量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如經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後,人民申請發給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平面圖,應予核發,惟應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上加蓋「本建物尚未依法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戳記。
二、至本部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二二一五六八號函訂頒之「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中附註2「本成果圖僅供法院參考,不得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文字,應予修正為「本成果圖係依囑託法院指定人員指示範圍測繪」。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三十九條、原建物測量辦法第十六條業已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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