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持憑法院刑事判決證明文件申請註銷因偽造文書所申請補發之所有權狀,登記機關得撤銷補發之權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八八○號函
【要旨】
權利人持憑法院刑事判決證明文件申請註銷因偽造文書所申請補發之所有權狀,登記機關得撤銷補發之權狀
【內容】
查「....對於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如不涉及私權爭執無人告爭時,實行該處分之原機關及有監督權之上級機關均得依職權予以撤銷之。....」為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二)內字第六七九五號函所明釋。本案既經查明係陳阿○偽造文書,持不實文件申請書狀補發,地政機關所為補發之行政處分既有瑕疵,參酌上開行政院函釋及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登記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將補發之權狀撤銷,並公告回復原權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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