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未辦妥徵收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申請將部分土地抵繳遺產稅,並已辦畢登記為國有,原徵收機關可依法訴請塗銷該項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三月九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一五○一號函
【要旨】
被徵收土地未辦妥徵收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申請將部分土地抵繳遺產稅,並已辦畢登記為國有,原徵收機關可依法訴請塗銷該項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法八十一律Ο二三六三號函以:「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 ...公用徵收...,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是以如經完成徵收程序後,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僅未辦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復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因此,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在未經權利人同意前不生效力,此與撤銷權之行使有別。本件土地如已完成徵收程序,國家即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參照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縱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申請以部分業經徵收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辦畢登記為國有,依上開說明,原徵收機關可依法訴請塗銷該項登記後,再以徵收為由登記為國有。」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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