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不必清償之日據時期日人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者,得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三八一一號函
【要旨】
已不必清償之日據時期日人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者,得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內容】
查臺灣光復前,日人以不動產向日人抵押借款,並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光復後,上開日人債權及債務,均經政府接收,此項抵押權自不需辦理清償手續。至原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設定之抵押權,可由該項不動產之管理機關造具清冊,述明無需清償理由,分送各抵押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註銷。前經台灣省政府四十四年四月五日(四四)府財四字第三六七五八號令示各縣市政府有案(載省府公報四四年夏字第七期)。本案抵押權既經查明係日據時期日人與抵押權人臺灣南部無盡株式會社所設定,光復後其債權與債務均由政府接收,又案內土地係於貴市改制前辦理放領,故該抵押權已不必清償,應由不動產管理機關依照當時上開臺灣省政府令示辦理註銷,惟不動產管理機關未予辦理註銷,該土地又放領予他人,為解決懸案,本案抵押權得由地政機關逕予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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