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係偽造,已登記建物之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一○二二號函
【要旨】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係偽造,已登記建物之處理方式
【內容】
本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所附之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雖經貴府查明非貴府所核發,惟貴府建管機關目前尚無法明確認定該等建物是否合法,如經貴府限期通知建物所有權人依法補申請使用執照,並經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而發給執照,原辦竣之登記應予維持;如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依法補申請執照或申請而未獲審查許可,該辦竣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應依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二)內地字第六七九五號函示暨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縣(市)政府依職權通知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塗銷該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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