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遺囑執行人於遺囑所為限制範圍內可切結負責申辦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

遺囑執行人於遺囑所為限制範圍內可切結負責申辦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三二四五號函
【要旨】
遺囑執行人於遺囑所為限制範圍內可切結負責申辦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
【內容】
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之職務。法院裁定之遺囑執行人執行上述職務時,無須再經法院之核准。」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七十五點所明定。又據來函附件觀之本案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二號民事裁定聲請駁回,其理由略以:「聲請人為執行遺囑之必要,於遺囑所為限制之範圍內,有變賣遺產之權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無庸再聲請法院許可其變賣遺產(按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均無遺囑執行人變賣遺產須經法院許可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遺囑執行人既為上開法院所裁定,依上開規定,其為執行遺囑之必要,於遺囑所為限制範圍內,變賣遺產無須經法院許可,可由其自行切結負責,地政機關得准其申辦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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