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八○二二四號函
【要旨】
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本案申請人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即該所有權之權利變更登記自始不存在所為之塗銷,並同時回復原有權利狀態之登記,非屬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應依上開規定申請塗銷登記,並依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免繳納登記費。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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