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六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四五八一四號函
【要旨】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內容】
一、案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七五秘台廳(一)字第一六九一號函以:「上述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第一項關於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之移轉,林○○得隨時申請辦理登記,至第二項未到期之給付,則應俟清償期屆至時,林○○始有給付之義務。」
二、本部同意前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本案林○○為其依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依說明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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