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之剩餘地,其處理程序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4年3月1日台(74)內營字第290613號函
【要旨】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之剩餘地,其處理程序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國民住宅條例第40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本案土地因規劃產生之剩餘地,如已不再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既非作為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所為之處分,其處理程序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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