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合併分割,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9年9月6日台(79)內地字第828641號函
【要旨】
省市縣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合併分割,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合併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1條訂有明文。本案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則規定,得申辦合併、分割。惟上開合併、分割已涉及權利之變動,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1條修正後為第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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