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51128日台(45)內字第6653號函 
【要旨】
礦業權人需用放租放領之公有土地時,可於取得該地之承租承領人及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先行使用,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會經濟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一)礦業權人依礦業法第73條各款規定之用途使用他人土地核屬設定土地他項權利之範圍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惟依礦業法第74條第12兩項規定礦業權人使用他人土地主管官署得先行許可再與土地所有人洽商之立法精神,對於礦業權人依礦業法第73條,必須使用放領放租之公有土地似可於洽得承領人或承租人及該項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同意後,暫准其先行使用另由該管理機關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對該項公有土地之補償金應依該公有土地之權屬分別解繳國、省、縣、市公庫。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查照。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