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公有畸零空地出售及售價計算方式應依新修正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公有畸零空地出售及售價計算方式應依新修正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4522日台(74)地字第9376號函 
【要旨】
公有畸零空地出售及售價計算方式應依新修正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內容】
公有畸零空地出售及售價計算方式應否依新修正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辦理一案,准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會商結論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建設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工務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工務局)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建築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該合併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既為新修正建築法第44條及第45條第3項所明文規定,則公有畸零地因合併使用讓售之計價方式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二、公有土地之利用與處分與公庫收益關係至鉅,故縣市政府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之條件及程序,應請省市政府於修訂『畸零地使用規則』時予以妥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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