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4年6月20日台(74)財字第11468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內容】
所報鳳山市文英段○○、○○地號2筆鳳山市有出租土地,為都市計畫市場預定地,該承租人申請投資,併其私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私有市場,申購該2筆市有土地,可否准予讓售一案,倘該2筆土地,承租人已建有房屋,該管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時,准予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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