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劃設為加油站用地之公有土地得依法取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5月11日台(77)內地字第590669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劃設為加油站用地之公有土地得依法取得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國石油公司及彰化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台灣地區加油站開放民營後,都市計畫劃為加油站用地之公有土地,該公營事業機構有興建加油站計畫,擬承購該公地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行政院69年6月25日台69內字第7172號函辦理。至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經營加油站者,其用地取得得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及行政院76年1月21日台76內字第12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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