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41014日台(74)內營字第354065號函 
【要旨】
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內容】
按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此為民法第832條所明定。是地上權之行使,應以其設定範圍為限,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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