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申請撥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符之土地得先予同意後再辦理變更編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4月11日台(72)內地字第153076號函
【要旨】
公路用地申請撥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符之土地得先予同意後再辦理變更編定
【內容】
有關土地使用編定應如何配合辦理變更問題,經本部邀同貴部、台灣省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有土地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為土地法第26條所明定,在實施區域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原為交通用地者,依現況編定,新闢道路與編定使用地不符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亦容許於各使用分區內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故開闢道路申請撥用公地,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合者,為配合道路工程進度,可先准予撥用後,再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變更登記,以簡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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