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應按各持分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應按各持分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屬分別共有者,其中共有人之一將持分土地出租供人堆置廢鐵,另一共有人持分土地仍作耕作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66/10/03台財稅第367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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