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市場如經各共有人分管使用者得按各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魚市場如經各共有人分管使用者得按各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前經本部81/08/18台財稅第811675581號函釋有案。又「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亦經最高法院57年臺上字第2387號著有判例。準此,有關○○示範魚市場用地範圍,如係經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供台灣省漁會做魚市場使用,仍屬一種分管性質,於該漁會繼續依原劃定範圍使用土地期間內,應准參照上開本部函釋規定,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另關於本案土地,是否確係經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供台灣省漁會做魚市場使用,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宜就台灣省漁會所提示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台灣省漁會委託○○市公所代購示範魚市場土地協議書等相關事證,洽請原受託代為購置土地之○○市公所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認定之。(財政部88/11/04台財稅第8819548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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