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自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自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之日起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原為應稅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財政部71/02/04台財稅第307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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