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可否依使用情形併入頂樓使用面積依比例分別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函標題:
屋頂突出物可否依使用情形併入頂樓使用面積依比例分別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屋頂突出物可否依使用情形併入頂樓使用面積,就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核課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屋頂突出物如屬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並未計入建築物層數,應按各層房屋(不含屋頂突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倘屋頂突出物計入建築物層數,可按該屋頂突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07/06台財稅第8719525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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