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法人受贈土地時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縱事後追溯訂約仍不予免稅

法人受贈土地時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縱事後追溯訂約仍不予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法人受贈土地時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縱事後追溯訂約仍不予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財團法人○○育幼院受贈土地,因捐贈土地時地上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倘該福利事業與房屋使用人訂立租約,並追溯自受贈土地時即取得土地收益,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1案。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該法條意旨,捐贈之土地應供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始有免稅規定之適用。本案土地縱經○○育幼院與房屋使用人訂立租約,並追溯自受贈土地時即取得土地收益,惟終究受贈土地並非供該育幼院所使用,仍與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不合。(財政部87/08/07台財稅第870557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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