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場用地經勒令停挖但籌設許可未經撤銷前仍應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球場用地經勒令停挖但籌設許可未經撤銷前仍應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前經本部79/0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有案。另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經許可籌設之高爾夫球場,如有未符合相關法令者,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核處,情節嚴重者,並得通知教育部撤銷其籌設許可;同規則第7條第5項復規定,許可籌設期間以4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教育部(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1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準此,本案球場用地雖經查明因開發作業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勒令停止開挖整地,惟原核准之雜項執照未被撤銷,球場籌設期間亦經准予延長至84年底。是以,在該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前,其球場用地仍應依上述規定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4/05/12台財稅第8416231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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