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http://tw.myblog.yahoo.com/landmanagement-development/article?mid=-2&next=4871&l=a&fid=12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四)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
(五)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移轉。

★土地買賣諮詢★北北桃e點通電傳查詢服務春節不打烊!

北北桃e點通電傳查詢服務春節不打烊!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推動之「電傳資訊查詢服務」,自開辦以來,深獲各界好評,為便利使用更整合「電傳資訊查詢服務」及「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服務」為單一入口之「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提供民眾即時、方便查詢及申領地政資料的管道,為服務廣大民眾,電傳資訊查詢服務春節期間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包含地籍地價資料、地籍異動索引、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門牌、土地參考資訊檔等地政資料,查詢時間為24小時無休,且合作廠商(中華電信:http://ttt.land.hinet.net、關貿網路:http://ttt.land.net.tw)皆提供24小時客服專線,以解決民眾查詢問題,讓民眾在春節期間繼續享有各項便民措施與人性化服務。2011-01-26

★土地買賣諮詢★清理圖簿不符有階段 釐正地籍不怠慢

清理圖簿不符有階段 釐正地籍不怠慢
【新北市訊】本市幅員遼闊,已登記土地面積約為20萬公頃,筆數約有107萬筆,自65年辦理地籍圖重測至今已辦竣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蘆洲區等地地籍整理共計約6萬公頃,筆數近54萬筆,尚有近半者屬於圖解未重測區,而未重測區之地籍圖,係沿用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經由人工描繪而成的摺疊式裱褙圖,由於該圖為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之作業依據,歷經890年之描繪以及歷年來分割、複丈一再異動頻繁使用,且囿於當時測量技術、面積計算方式以及人為訂正圖籍時之誤差等因素,造成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上面積多有不符情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有鑒於前述圖籍問題,自86年即積極展辦地籍圖數化工作,至91年全市地籍圖均已辦竣,目的除了以數值化成果保持圖解地籍圖現況,避免圖紙繼續破損,影響民眾權益,並擴大地籍測量成果加值應用的服務領域。早期於圖解地籍圖數化前為取得圖上宗地面積,需由人工以圖上量距或電子求積儀方式測得圖上面積,不但耗時且容易因地籍圖比例尺過小及人工作業易產生判讀誤差,故本府自完成全市圖解地籍圖數化工作後,即責請各地政事務所利用「圖解數化成果管理系統」之圖簿校對程式,就全市土地面積圖、簿不符且超過法定公差者全面辦理清查,因清查後土地面積圖、簿不符且超過法定公差者筆數甚多,經衡量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人力,故擬定階段性清理計畫,將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逾10倍者,先行逐案分析原因,並擬訂清理計畫及期程,俾利確實控管清理進度,早日釐正地籍資料。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係先有測量成果始據以辦理登記,故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與原登記面積或有增減情形,仍應尊重實際測算之結果,目前登記機關辦理圖、簿不符清理造成土地登記面積增減,並無地價找補機制。截至99年底止本市僅剩5百餘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逾10倍尚待清理,辦竣後即進一步清理其餘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者。另一方面,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土地複丈時,倘發現有土地面積圖、簿不符超過公差者,即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更正事宜,以維護民眾產權。除此之外,本府優先就本市都會密集繁榮區,除以現有人力每年辦理1萬筆土地地籍圖重測外,已爭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每年辦理2,500筆以及委託測繪業辦理1萬筆,共計每年以22,500筆進度加速辦理本市土地地籍圖重測,確實釐正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有效提昇地籍管理品質。2011-01-25

★土地買賣諮詢★{自辦重劃}新北市政府傾聽民意關心鳳鳴自辦重劃進度

新北市政府傾聽民意關心鳳鳴自辦重劃進度
 【新北市訊】有關鶯歌鳳鳴地區居民關心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迄今7年,進度落後嚴重損害地主權益,新北市政府深表關切,並於本(21)日邀集相關局室至鶯歌農會聽取民眾心聲。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自辦市地重劃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並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核准後實施,92915日核定重劃計畫書,921213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後成立重劃會,並自行推舉選任理監事,目前刻正辦理重劃工程各項施作,市府基於獎勵輔導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對於本地區早日興闢完成包括道路、公園、停車場、學校用地等各項公共設施,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樂觀其成,對於重劃區內民眾反應鶯歌鳳鳴自辦市地重劃會有未完成地上物補償、土地分配不當、施工品質差強人意等問題,經現場聽取意見後,瞭解其癥結係因重劃內部意見紛歧所致,市府會督請重劃會及理監事整合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加速辦理重劃業務。
新北市政府政政局進一步指出,市府已於995月發文警告重劃會,請重劃會及理監事應發揮應有之功能,善盡其職責,後續如有廢弛重劃業務情節重大時,市府將要求其重新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以加速開發;同時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行徵得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早日完成重劃開發。2011-01-21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成立

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成立
因應北縣升格新北市,都市更新業務也擴大編制,新北市政府於991227日舉行「都市更新處」揭牌典禮。現場有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建築師公會、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專家學者出席,為此也提出許多期待與願景。
都市更新處組織架構,以專業分工涵蓋3個科,分別是更新發展科、更新事業科及更新推廣科,更新發展科以政策規劃性業務為要,辦理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基金運用與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等事項;更新事業科以審議為主要重點,包含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的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與推動等事項;更新推廣科主軸為公辦更新事業,開發及推動、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事項。
市府副市長許志堅表示,都市更新是一件重要、需要,也是必要的事,針對居住環境、服務性空間及防災系統進行改善,未來透過行政、專業、民眾三方共識,讓大家知道更新目的是為了符合公共利益和未來都市的永續經營及生態理念實踐。
更新處延續以水岸周邊、捷運沿線場站及機能轉型的整體性規劃業務,力求審議機制透明化,積極提升審議效率,必要時以公權力適時介入協助執行更新作業。另透過策略性推動老舊建築物外觀拉皮示範案例,建立外觀改善及增設電梯提升機能。
城鄉發展局長張璠強調,都市更新是新北市的重點政策之一,未來新北市都市更新的方向將以公有土地為引擎,帶動並引導周邊地區更新發展。市府推動的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便以市有土地為主,透過更新規劃再對外招商,兼具都市更新意義和改善鄙陋的生活環境、都市景觀及防災問題。
面對新北市到來,市府將扮演各方面的溝通橋樑,積極與專家學者、民間單位及民眾互動,全面性宣導都市更新訊息,達到改善都市景觀,在地樂活的宗旨。新聞稿2011-01-18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新北市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新北市訊】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改建、落實節能減碳及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等目標,新北市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土城(頂埔地區)、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臺北港、瑞芳、八里(龍形地區)、澳底、淡水(竹圍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及樹林(山佳地區)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2階段)案,定於100117日起生效實施。
20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1階段已於981225日發布實施,第2階段條文針對「老舊建物重建」、「建築物設置綠能設施或設備」、「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山坡地建築可有條件適度放寬高度議題」4大議題進行檢討修正。其中,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的改建,對於非屬應實施更新地區其建築計畫送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酌予增加樓地板面積,最高可達到15%
其次,為了抑制氣候暖化現場,新北市將「綠能」設計或設施放入都市設計審議重點,以落實節能減碳、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的發展目標,建案只要符合「基地超過6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萬平方公尺」等8類需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建案或建築空間,申請建造執照者須配合設置屋頂綠能設施或設備,為達示範效果,未來公共或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相關設施。
再則,依目前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並無機車停車空間留設標準,為解決新北市境內機車停車問題,本次新增設置機車停車空間規定,原則上,以一戶一停車位為原則。另考量交通為主導的都市發展概念(TOD)及推展綠色運輸理念,訂定捷運車站、火車站周邊300公尺範圍內,還應提供自行車停車空間,以滿足日漸增加的單車族的需求。
最後針對淡水河兩側的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考量坡地分布狀況、當地景觀條件及建築發展特性,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放寬建築高度,並規定鄰棟間距、建物座向、建築量體等,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維護視覺通透性及維持天際線之合諧性。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目的在促進都市土地作有秩序發展,此次修訂將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更完備,並讓都市環境更人性化、景觀更美麗,也讓剛升格的新北市都市土地充滿新氣象,相關計畫內容可至各區公所或城鄉發展局查閱,或至新北市都市計畫書圖查詢系統(網址:http://urbanbook.planning.tpc.gov.tw)下載參考。2011-01-17
撰稿人:城鄉局審議科承辦人 李擇仁 電話:296034567133

★土地買賣諮詢★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釋函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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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八五六號函 
【要旨】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未能檢附原權利書狀時,如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事宜
【內容】
一、查「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左列文件:一、...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所明定。又同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亦規定,土地權利移轉,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監證或申報契稅者,於申報契稅後,如登記名義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其所稱「其他有關證件」,應包括同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
二、復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給或補給者,應由登記名義人為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故本案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證件申請建物移轉登記時,倘未能檢附原權利人之權利書狀時,應由義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義務人之繼承人及未能檢附權利書狀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接受申請審查無誤後,應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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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八四六五號函 
【要旨】
土地買賣經訂立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
【內容】
按「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者,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承買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經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參照上開規定,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再辦理繼承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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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二二四七號函 
【要旨】
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自行主張,地政機關無須要求未為抗辯之文件
【內容】
按消滅時效乃債務人於尚未履行其債務前,可拒絕債權人請求之規定,故如債務人業已履行其債務,或債權人並未向債務人為任何請求,即無時效抗辯之可言。本案申請人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應准予受理。(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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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八三一號函 
【要旨】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規定,無須於申請時具結
【內容】
查「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土地權利移轉,毋須監證,如已依法申報現值後,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應足證明契約之真實,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三五九二三號函已有規定。至由申請人在申請書適當處所具結乙節,係針對特殊情形(申報現值日期與死亡日期相同)所為之個案釋示。本案既經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無須再行於申請時具結。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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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台(七○)內地字第一四八四四號函 
【要旨】
填發契稅繳納通知單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前,可證明契約之真實,買受人得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
關於權利人與義務人(亡)申請移轉登記,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同意照辦。
附:台灣省政府七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七Ο地一字第二Ο一三五號函。
按「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者,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意旨似為簡化手續與防止倒填契約日期逃漏遺產稅。本案土地出賣人於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訂立書面契約,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填發契稅繳納通知單,均在出賣人死亡(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前,惟監證日期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後但填契稅繳納通知單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前,似可證明契約之真實,而無倒填契約日期之嫌,擬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准其單獨申辦移轉登記,是否可行,敬請釋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