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一七四○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九月五日法八一律一三三四一號函以:「按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如其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似不發生民法第一百零六條雙方代理之問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是以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張○○先生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自應依上開法務部見解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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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09號函 
【要旨】
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內容】
一、按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衡其立法意旨,乃預告登記在使預為保全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之登記,其作用乃在限制土地權利人,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權,使在預告登記未塗銷前,保持原有狀態,以免土地權利關係人遭受損失。
二、又基於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旨在保護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又其對公同共有物並無顯在之應有部分,其權利應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並不能享有排除其他共有人之權利,須受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之限制或拘束,非可由公同共有人隨意行使,是公同共有物之其他權利(預告登記)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準此,本案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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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二二八九號函
【要旨】
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二Ο八ΟΟ一五一號函略以:「(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同一土地經辦查封或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案號辦理登記。』,乃因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係屬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其擬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債權參與分配,無須重複辦理之故,但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並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僅係在防止欠稅人脫產並促其繳納,性質有別,似不宜類推適用。(二)就稽徵實務而言,同一土地,不再受理其他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地政機關雖有復知該土地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案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但嗣後欠稅人若欲移轉該土地時,只要向原辦理禁止處分之稽徵機關繳納欠稅即可迅速辦理移轉登記,滯欠其他稽徵機關之欠稅將無法獲得保全,有違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稅捐保全之立法旨意。如採互相通報後再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恐將緩不濟急且有損納稅人之權益。」
二、本部同意上開財政部意見,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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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四一○四號函 
【要旨】
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內容】
按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為原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債權人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系爭土地原查封登記既尚未塗銷,債權人依法院確定判決代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依前開規定,登記機關原應停止其申辦新登記。惟債權人於本塗銷更名登記案訴訟繫屬前,業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二,惟因對造債務人(債權人之女)將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更名為其夫所有,致使債權人上述命債務人移轉登記之勝訴判決,無從執行(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且債權人係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如其依法院判決主文意旨連件辦理判決塗銷更名登記及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本部七十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九三一三號函規定檢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核發之「無調卷拍賣證明書」,縱原查封登記未為塗銷,登記機關仍應予以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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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三六八號函 
【要旨】
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八六)秘台廳民二字第Ο四三三九函略以:「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其就假扣押部分規定之目的係在禁止債務人就假扣押標的物為任意處分,以免妨礙假扣押之執行效果。如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者係同一人,對假扣押之執行效果自無妨礙,於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情況下,似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之範疇。」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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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七六二二號函 
【要旨】
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三二八四號函略以:「按倘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者係同一人,且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情形,即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則本案假處分債權人○○銀行雖取得假處分之標的物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仍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證明書」,方能依判決主文辦理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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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投資客南下炒房 成本低獲利高

投資客南下炒房 成本低獲利高
全台房價漲不停,因大台北地區的炒房成功經驗,讓投資人嚐到甜頭,近兩年炒房歪風隨之南下,桃園、台中、高雄都可見投資客蹤跡。由於成本相對低廉,不受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所限,許多人最近轉手,一間中古屋利潤50~100萬元,效益驚人。
房仲業者說,近兩年桃園市房價漲幅以中正藝文特區最高,漲幅是從特區往外遞減,以特區對面「竹城東京」為例,兩年前每坪14~15萬元,近期行情每坪18~19萬元,本週面特區者成交價每坪26萬元,獲利可觀。
桃園市有中正藝文特區,台中市則是七期重劃區。房仲業者說,五都合併消息一出,投資客就越來越多,台中市原本房價低,隨著新興重劃區推案,不斷拉抬行情,投資客就鎖定高房價區旁中古屋下手,連帶使得周邊房價不斷上揚。
投資客心態是,台北市買一間3房中古大樓要2000萬元,台中市一次可以買4~5間,台中市不用玩高槓桿,貸款成數不低,像七期旁黎明生活圈等部份區域,中古屋1~2年前每坪8~12萬元,年後轉手14~15萬元,這些投資客一次出手好幾戶,每間最少賺50萬元,獲利了結就是數百萬入袋。
高雄市因整體環境條件不斷提升,根據永慶房仲集團統計近兩年五都平均房價,除台北市近兩年漲幅高達43%外,高雄市也從5.9萬漲至8.3萬元,漲幅高達40%居次。據傳當地貴婦團、醫生團眼看房價起漲,陸續加入炒房行列,而台北投資客則是先請業者挑選物件,也會買1字頭的新成屋大樓,再搭高鐵南下簽約,一買也都好幾間。
自由時報 記者簡明葳/專題報導 20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