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二)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6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5058號函 
【要旨】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內容】
依據97411日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1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將更生資訊公開化,俾利更生程序之進行,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監督人持更生程序裁定辦理更生登記時,因本項登記係屬註記性質,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更生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註記內容為:「00(一般註記事項)00000000收件字號,依00法院00年度0字第00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登記。」,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更生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更生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前項註記之訴訟標的並無限制移轉之效力,故該標的辦理移轉時,應將該註記內容予以轉載。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一)內地字第六六號函 
【要旨】
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內容】
目前各登記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依據不一,茲統一規定住址記載之方式如次:
一、本國人為戶籍所載之地址,華僑為華僑證明所載之地址。
二、外國人為護照所登記之地址。
三、公法人為機關所在地之地址。
四、法人為其核准設立之地址。其有分處、公司者,應以其總處、總公司、主辦公處之地址記載之。
五、胎兒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六、祭祀公業、神明會為其管理人之地址。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華僑回國置產,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華僑回國置產,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台(七一)內地字第八○○○九號函 
【要旨】
華僑回國置產,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內容】
一、案經函准僑務委員會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七一)台僑經一八八三Ο號函以:「查華僑在國內並無固定住所,在僑居地之住址,本會亦無法查證;故本會前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上之申請人住址填註,均係依照 貴部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七ΟΟ九一一號函解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之精神,由其自行簽註負責」。
二、本案華僑回國置產,權利人住址仍請依本部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七ΟΟ九一一號函規定申請人自行於「華僑身分證明」簽註,並據以登記。
附:內政部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七ΟΟ九一一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與印鑑證明,均無住址之註記,致華僑處分不動產,無法查證申辦登記之人與原登記名義人是否為同一人時,擬比照本部修正「辦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注意事項」有關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之精神,由其自行簽註負責乙案,准予備查。
說明:(略)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四三五八號函 
【要旨】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內容】
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以合法建物及產權確定為要件,無使用執照之建物如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有關文件並准予登記,其屬合法建物應無疑義,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非屬地政機關認定之業務範圍;次查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或臨時建物持憑使用許可證登記完畢之建物,現行記載例於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中均有註記,與未檢附使用執照申辦登記之建物已有區別,其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與一般建物並無二致。故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免於其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註記「本登記僅證明所有權之所屬,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認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一三八二八號函 
【要旨】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內容】
關於國有財產局囑辦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時,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限制事項乙案,與行政院六一年十月十三日台(六一)財字第九九一六號令頒「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尚無不符,核屬可行。其加註文字為:「本物權受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規定限制」。 
(按:原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修正為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加註文字修正為「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八七八號函 
【要旨】
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內容】
一、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得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應毋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以免增加登記作業負擔及爾後轉載疏誤遺漏。
二、至於國宅用地持分移轉時,如何知悉持分共有人,是否為國宅優惠承購戶事宜,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其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係指將該住宅連同基地一併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又國民住宅建物登記簿之登載,依記載例,已於主要用途欄註明「國民住宅」,故國宅用地持分移轉時,因必須連同其住宅一併移轉,是得查閱建物登記簿之記載,知悉該國宅用地持分共有人,是否為國宅優惠承購戶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土地買賣諮詢★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四四一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內容】
查「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建交通建設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為獎參條例第四十二條所明定。為避免上開條文情事發生,該主管機關於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時,函知登記機關於該土地、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登記機關應配合辦理加註「本土地(或建物)受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二條限制。」字樣,嗣後其土地上有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於該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相同字樣,以配合管制。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