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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前言-淺談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將其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亦符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以及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之立法精神,此觀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解釋文旨揭,信賴登記公信力、保護善意第三人甚明。
土地登記因登記權利種類不同,所涉法令複雜繁瑣,登記審查人員往往須具備豐富之專業知識與法學素養,始能完成作業,遑論一般非學有專精之社會大眾了。近年來法令變動頻繁,歷經民法物權編、繼承編大翻修,都市更新條例、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之公布施行,土地登記規則亦配合相關法律修正而配合增修相關條文,愈顯符合現況也更加專精了。
筆者有鑒於相關法令幅度變動甚大,遂成立此部落格,望與社會上諸地政先進、賢達、有識之士等經驗分享與傳承,亦歡迎各界踴躍留言批評指教。1919號解釋文旨揭,信賴登記公信力、保護善意第三人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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