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方式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送達方式辦理。說明:二、本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78/10/04秘台廳一字第2025號函略以:「按台灣關於神明會之習慣,可分為財團及社團二種性質之組織團體,依一般觀念,其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稅捐等),神明會會員並不負直接清償責任,蓋具有財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或義務關係,神明會之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自不得由會員負清償責任,即具有社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亦唯有依會員總會之決議,交付會費之義務。神明會本身之存在係超然於各會員之共同團體,故應向神明會送達之稽徵稅捐文書,似祇能向該會之管理人送達,若管理人死亡者,其繼承人不當然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人或會員中之一人為送達後,即移送法院執行。」,因此,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不宜比照祭祀公業之送達方式辦理。(財政部78/10/24台財稅第78036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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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釋示函令標題
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於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說明:查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惟基於公同共有人或未生活在一起,或因利害衝突,致難知悉文書內容,為維護所有公同共有人權益起見,有關稅捐稽徵文書,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時,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財政部84/08/26台財稅第8416443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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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公司負責人死亡,有關稅捐稽徵之文書向其董事之同居親屬送達之效力如何乙案。說明: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之送達,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編者註:90/01/01以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處理)(財政部88/03/08台財稅第8819038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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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清,應書面通知限期依法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准予辦理營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但其有核定應補徵稅款,尚待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者,應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為準。(財政部78/09/02台財稅第780650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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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

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

釋示函令標題
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代表人因案在監服刑,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應如何辦理送達。說明:二、案經函准法務部95110日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略以:「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又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因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第19條有關稅捐稽徵所發之各項文書,對於在監服刑人應如何為送達,未有規定,自應有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之補充適用。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在監服刑人所發之稅捐稽徵各項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倘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應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時,得依同法第73條第3項規定逕為留置送達,且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無寄存之問題。又為證明之必要,送達人(即為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得依同法第76條規定製作送達證書,並提出於行政機關(即為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附卷。稅捐稽徵機關於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之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將通知書附卷。」本案請參照上開法務部函辦理。(財政部95/01/20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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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釋示函令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財政部94/10/18台財稅字第09404565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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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示送達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包括刊登政府公報在內

公示送達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包括刊登政府公報在內

釋示函令標題
公示送達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包括刊登政府公報在內
釋示函令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18條有關公示送達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之規定,不包括刊登政府公報(含行政院公報)在內。(財政部94/09/07台財稅字第09404548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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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應受送達人之戶籍載明「出境」且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可辦理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人之戶籍載明「出境」且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可辦理公示送達

釋示函令標題
應受送達人之戶籍載明「出境」且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可辦理公示送達
釋示函令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明納稅義務人或其代表人等戶籍載明「出境」,而出境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符合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之要件,經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稽徵稅捐之文書辦理公示送達者,該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財政部94/03/08台財稅字第09404508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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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未改選而他遷不明時其繳款書送達方式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未改選而他遷不明時其繳款書送達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未改選而他遷不明時其繳款書送達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核釋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各稅或罰鍰繳款書之送達取證方式。說明:二、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依上開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若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01/26律字第1714號函釋,可依非訟事件法第65條(編者註:依法務部96/10/24法律決字0960040747號函核示,宜改依現行法第183條規定)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又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徵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財政部88/06/11台財稅第881918846號函)
附件:法務部78/01/26法律字第1714號函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78/01/13秘台廳一字第1029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民法第45條、公司法第1條參照),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62條至第65條),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依非訟事件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參照)。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或第2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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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未依法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代理之行政救濟得向其送達復查決定書

未依法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代理之行政救濟得向其送達復查決定書

釋示函令標題
未依法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代理之行政救濟得向其送達復查決定書
釋示函令內容
關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報備核准設立之××住戶管理委員會,雖聲稱已解散,惟該管理委員會於行政救濟中之代理人既為其主任委員,如未另選任代理人,其復查決定書自仍得向該主任委員送達,如遭拒絕,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7/06/11台財稅第8719472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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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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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尚難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為公示送達。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係就送達時而言,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係行蹤不明,即可依上開法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一經依法為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尚難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財政部80/11/11台財稅第8003961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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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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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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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依上開規定,公示送達須具備「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及「稅捐稽徵機關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之要件。又稅捐稽徵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為送達外,依同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從而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包括同法第19條第1項所定得為送達之人在內。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他遷不明,致該公司6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無從送達,××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8條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即予以公示送達,應有未洽。(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594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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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1日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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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稽徵稅捐文書之公示送達,有關新聞紙登載日數問題,既經與法院會商同意以登載1日為已足,本部同意照辦。(編者註: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公示送達應連續登載3日)(財政部66/04/21台財稅第32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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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村里辦公處得為稅捐稽徵文書寄存之處所

村里辦公處得為稅捐稽徵文書寄存之處所

釋示函令標題
村里辦公處得為稅捐稽徵文書寄存之處所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省縣自治法(編者註:現行法更名為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寄存於村里辦公處。說明:二、關於行政院56/01/30台法第0719號令核示,村里辦公處屬自治機關。惟所援引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業已廢止,自省縣自治法公布施行後,村里辦公處是否仍屬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得將稅捐稽徵文書寄存之自治機關乙節,查上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訂定,爰洽據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省縣自治法規定,省、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第2條第1項),各有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第5條第1項)。村、里則為鄉、鎮、縣轄市之任務編組,雖無獨立之預算,但設有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由人民依法選舉,並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第5條第3項、第39條第1項、第46條),故其仍屬辦理地方自治事務之一環。參酌舊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及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本條之立法理由,為便利訴訟案件之送達,村里辦公處可認為同法第138條所規定訴訟文書之寄存機關。(財政部86/07/10台財稅第8619045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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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釋示函令標題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
釋示函令內容
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嗣後因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依本部71/08/30台財稅第36419號函釋,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財政部85/05/24台財稅第850204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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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釋示函令標題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財政部70/01/03台財稅第300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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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釋示函令標題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後之繳納通知文書,得予改訂繳納期限。(台灣省稅務局66/01/31稅法字第005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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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司經裁定破產終結後尚有別除權標的之不動產其房地稅繳款書送達對象釋疑

公司經裁定破產終結後尚有別除權標的之不動產其房地稅繳款書送達對象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裁定破產終結後尚有別除權標的之不動產其房地稅繳款書送達對象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終結,但名下仍留有抵押權人行使別除權之不動產,其每年應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應向何人送達乙案。說明:二、本案涉及破產法適用問題,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9594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50013807號函略以:「按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予解散。其所有財產之處分及未了結事務之處理,原則上依破產程序為之,毋須行清算程序(公司法第24條)。為別除權標的之財產,亦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該公司雖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法第75條),惟其所有權並不因而喪失。是故,於該公司所有財產經處分、分配完畢前,尚難認其公司法人之人格,已因宣告破產而當然歸於消滅;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5條規定,於其財產處理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可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破產程序終結後,尚有剩餘之財產時,該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自應視為存續。如有應為追加分配之情形,於其範圍內,破產管理人之任務繼續存在。該公司不能回復其財產上之管理及處分權;倘不應為追加分配,則破產管理人之任務終了,該公司回復其對於該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本件為別除權標的之不動產,如原為破產管理人所已知,因故未予變賣,即非屬破產終結後始發現之財產,要無破產法第14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尚非不得為追加分配。惟破產程序已終結,需有可認該不動產於別除權行使後,有剩餘價值之情形,始由破產管理人為追加分配,否則,該不動產即應回復由該公司管理,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繳款書,自應向該公司送達。」爰本案請查明實情,依上開司法院見解辦理。(財政部95/09/25台財稅字第095045319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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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釋示函令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併,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原為第13條)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3筆土地,於87年由○○公司將之信託與林君後,始查得該土地自始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該誤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向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發單補徵。(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454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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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因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違章得以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名義處罰

因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違章得以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名義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因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違章得以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名義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為稅捐稽徵法第15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故對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之違章罰鍰,亦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負擔。惟對該項罰鍰,可否以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義送罰乙節,經本部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並經法務部轉致司法院秘書長惠示卓見,法務部及司法院秘書長均未表示反對意見。故各稽徵機關對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之違章部分,可以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義送罰。(編者註:現行法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70/10/08台財稅第38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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