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應排除其參加會員大會計算出席人數及決議事項之同意、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權利

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應排除其參加會員大會計算出席人數及決議事項之同意、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權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4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912號函 
【要旨】
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計入比例計算者,僅限於規範重劃計畫書報核時,同意或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不應排除其參加會員大會計算出席人數及決議事項之同意、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權利。
【內容】
為杜絕自辦市地重劃區以小面積移轉共有增加人數,藉以掌控重劃業務之進行等惡性競爭之情事,以維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部爰於95622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但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不計入同意及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惟該但書規定修正後,相關業者反映於實際執行尚有疑義,經會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意見獲致結論如下:一、本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之認定基準,考量立法原意係以個別籌備會視之,又倘採最早核准成立之籌備會時間為準,有增加本辦法第25條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虞,並造成最早成立之籌備會獨占狀態,不利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良性競爭及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佳利益,故「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採以個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為準,並符合公平競爭之原則。二、同條項但書規定所稱「持有土地面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認定標準,查自辦市地重劃區於計畫書核定前,仍屬籌備階段,尚無重劃後土地面積及最小分配面積資料。故該條項但書所稱「持有土地面積」係指重劃前土地面積,倘該重劃區都市計畫未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則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辦理,並以全區最小之建築基地為準。三、同條項但書規定不計入比例計算者,於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時,是否列入計算出席人數及決議事項之同意、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乙節,基於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組織設立,並以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盡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等義務,享受土地分配及參與會員大會等權利,於籌備會成立後取得小面積者仍屬土地所有權人,不應排除其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且若不列入會員大會同意比例之計算,有增加本辦法第13條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虞,故該條項但書規定,僅限於規範重劃計畫書報核時,同意或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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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三七六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內容】
按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二Ο六一號函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既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七七七號令發布修正,其後各項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自應照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意旨係指本辦法修正前辦理完成確定之作業項目,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即告確定,至本辦法修正後仍在繼續執行之後續作業,則應照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故以往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重劃會章程內容於本辦法修正後有與規定不符之作業仍在繼續執行者,原則應再召閞會員大會重新審議修正,使符規定後再據以執行。惟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逕依本辦法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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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10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416 
【要旨】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內容】
二、為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真意,並防止同意書遭偽造,經本部於97102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爾後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一)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
(三)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確認同意書無誤。
三、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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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公布日期文號】
934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5154號函 
【要旨】
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內容】
核備准予成立籌備會後再核備另一個籌備會時,應同時副知已核備成立之籌備會,並在後者核准文內敘明前者核備日期文號,及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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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都市計畫規定道路用地以徵購方式取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擬改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核與其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未符

都市計畫規定道路用地以徵購方式取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擬改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核與其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未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9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75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規定道路用地以徵購方式取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擬改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核與其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未符
【內容】
本案都市計畫既規定其道路用地以徵購方式取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擬改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核與其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未符,本案土地權利關係人如為促進土地利用,應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是項道路之土地取得方式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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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公布日期文號】
 932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2281號函 
【要旨】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擬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以確保分期分區循序完成及負擔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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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四0五八號函 
【要旨】
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同辦法第八條規定,籌備會之任務之一為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準此,為免籌備會於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達到前述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重劃之條件後,即逕行提出申請實施自辦市地重劃,而疏於徵詢其餘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致其未能充分獲知重劃訊息,影響其權益,爾後貴府核定自辦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前,應確實依上述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籌備會所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予以查核其確已將重劃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使其瞭解重劃訊息,以消弭爭議。(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4條修正後為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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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市)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947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7846號函 
【要旨】
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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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5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09號函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三、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蓋就信託土地而言,於一人同時受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時,如以形式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計算基準,將可能使本得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之案件,無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且如數信託人意思或信託目的不一致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之個別獨立性,應得於成立籌備會、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等事項,依個別信託目的分別行使其受託權限,簡言之,以實質所有權人計算人數,由受託人個別處理信託事務;又貴部956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亦認為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上開函釋雖係針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而作成,惟進入重劃實際執行階段,其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亦屬平均地權條例授權訂定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規定,除有特別考量外,兩者似不宜為不同之計算基準,俾免法律割裂適用之虞。」,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四、本案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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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6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四、茲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一、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准此,信託財產雖在法律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本件有關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依上開說明,縱同一受託人同時受數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仍應依個別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決定各信託財產是否參加市地重劃,是以,本件於計算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時,不宜忽略個別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實質上之獨立性,而逕以受託人人數為計算基礎。二、次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揆其規範意旨,應係因市地重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大,為明確認定重劃人數及面積,爰配合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與公信原則,規定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0條第1項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辦理信託登記時,仍應於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委託人之身分資料,是以,如以委託人計算參加重劃之人數,並未違反上開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且符合信託本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五、本案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本部9310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852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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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前、後地價是否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前、後地價是否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31日台內地字第0950017125號函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前、後地價是否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按市地重劃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辦理,其辦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及第2條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為實施平均地權之土地整體規劃與開發改良。在公辦市地重劃作業時,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地政、測量、重劃、地價及工程等人員,辦理有關重劃地區選定、計畫擬定、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工程施工、地籍整理、財務結算等工作,能確保重劃作業之品質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估價業務,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所為之行為,無須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自辦市地重劃會部分:依自辦市地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8條規定:「重劃前後地價,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故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於自辦市地重劃業務有實際查估之需要,惟查自辦市地重劃會,依上開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並無重劃之前、後地價查估權責,且重劃之前、後地價查估,攸關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是以自辦市地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之實際需求時,應依前開辦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視實際需要雇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平。
(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12,13,28條修正後為第13,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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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監事由公司法人擔任者,應由公司代表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監事由公司法人擔任者,應由公司代表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6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4900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監事由公司法人擔任者,應由公司代表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6條規定:「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故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監事由公司法人擔任者,應由公司代表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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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1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7312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惟應待細部計畫草案完成審定後,始能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概略面積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決議之處理程序辦理(註:即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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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自辦市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9452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9301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辦理
【內容】
地籍整理為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之一,亦應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辦理,是以有關之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該權責機關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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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8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准予辦理:
一、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費用。
二、不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三、重劃區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如因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工程為限。
四、土地所有人因單獨負擔而增加之重劃費用,不得以增配土地方式處理。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六、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
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經重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該超過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應負擔部分,亦不得自該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其重劃土地中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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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3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878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內容】二、案經本部96123日邀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本部77222日台(77)內地字第575155號函釋略以:「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728日秘台廳()字第011155號函以:『關於縣()政府因債務一時無法清償,致重劃區抵費地被法院查封一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如認為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該縣()政府似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準此,本案請以『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自辦市地重劃與政府公辦市地重劃相同,抵費地係為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用以抵付其參與重劃所應分擔之費用,為利主管機關監督掌控自辦重劃業務能順利完成,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抵費地在未出售前,登記係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所有權空白),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所得價款依同辦法第42條規定,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上述抵費地非屬特定人所有,其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財產有別,若可當為查封標的,將使主管機關監督掌控自辦重劃業務得順利執行之機制喪失,且若重劃因此而無法順利完成,將生爭議,影響所有參與重劃之土地有權人權益。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故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上開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上開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本案重劃區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作之道路工程費用,建請高雄縣政府就主管機關監督之立場,保留足以支應是項費用之抵費地,俟本案費用清償完竣後,再予同意重劃會出售該等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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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利息,預估利率以不超過重劃計畫書報核當日中央銀行上網登載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為原則

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利息,預估利率以不超過重劃計畫書報核當日中央銀行上網登載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為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9212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46號令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利息,預估利率以不超過重劃計畫書報核當日中央銀行上網登載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為原則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利息,預估利率以不超過重劃計畫書報核當日中央銀行上網登載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為原則,但能證明預貸之利率高於「平均基準利率」者,得按實際預貸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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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計畫書應於法律依據欄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程序等字樣

市地重劃計畫書應於法律依據欄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程序等字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三○六七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計畫書應於法律依據欄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程序等字樣
【內容】
嗣後地方政府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應於該計畫書二、法律依據欄項下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擬定或變更程序,符合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其核准日期及文號為○○○○…」等字樣,俾利查考。重劃計畫書及圖說並應加蓋印信,審慎校核,避免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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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公布日期文號】
9411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3801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予重劃籌會應係屬私法行為,其出具同意書予重劃籌備會後,實際上接受同意書之籌備會亦無法保證重劃一定能如期辦理,且依獎勵土地所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觀之,僅屬在籌備階段同意參加重劃,並提供相關意見,尚未涉及重劃後之法律權利義務變更,應無限制出具同意書人事後退出該籌備會之必要。故基於衡平原則,及個人財產與權益之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當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惟若涉及爭議或有損害賠償事宜時,則宜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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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4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5775號函 
【要旨】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大會,一人得否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民法並無相關規定倘不牴觸民法第106條有關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至於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準此,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者,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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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

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6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661號函 
【要旨】
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
【內容】
複查開發行為是否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或認可等,係屬環境保護單位(貴管)權責,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於擬公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報本部核定前,或審核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似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倘屬應辦環評地區則併告知其辦理情形,俾本部及直轄市、縣()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據以審核是否同意依計畫書辦理市地重劃,或請開發單位補辦環評或補附相關資料,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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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經依原計畫道路寬度列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嗣後變更計畫所擴增寬度道路,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

經依原計畫道路寬度列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嗣後變更計畫所擴增寬度道路,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七八)內營字第七五○九九○號函 
【要旨】
經依原計畫道路寬度列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嗣後變更計畫所擴增寬度道路,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
【內容】
本案原計畫道路寬度十八公尺,經變更擴大為三十公尺,其因變更而增加十二公尺寬之道路工程費及用地徵購費,如非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則增加十二公尺道路之工程受益費,應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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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都市計畫案內擬加註「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先行提出「辦理重劃初步評估報告」供審議參考

都市計畫案內擬加註「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先行提出「辦理重劃初步評估報告」供審議參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一月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五○八五九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案內擬加註「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先行提出「辦理重劃初步評估報告」供審議參考
【內容】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於主要計畫說明書中加註「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其於規劃時,應加強與地政單位之協調聯繫,並由地政單位提出辦理市地重劃初步評估報告,併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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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一七九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是重劃計畫書,經依前開規定公告期滿後,即具有其法定效力,主管機關應即依該重劃計畫書及市地重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本案高雄縣第十一期中山市地重劃計畫書,係經貴府核定,其實施有困難時,固然可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報請貴府核定公告撤銷該市地重劃,惟在完成公告撤銷程序前,重劃計畫書仍未失其法定效力,重劃範圍內之土地,仍屬應依市地重劃書辦理市地重劃之範疇,高雄縣政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撤銷前,即就同一範圍內之土地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難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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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八三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內容】
經本部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係屬強制性之規定,故辦理市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時,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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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1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內容】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000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
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
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
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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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關於區段徵收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抵價地之比例不得由區段徵收機關逕訂安置計畫,擬定成數

關於區段徵收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抵價地之比例不得由區段徵收機關逕訂安置計畫,擬定成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五○二號函 
【要旨】
關於區段徵收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抵價地之比例不得由區段徵收機關逕訂安置計畫,擬定成數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後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左列權益之標準。……二、應領抵價地之面積。……」,本案擬以區段徵收區內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安置計畫逕訂發還比例標準,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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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一三六號函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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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二四八六號函 
【要旨】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內容】
一、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得於規定期間內就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於所選擇街廓提出申請合併分配。
二、至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七—(四)—2—(三)規定,就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街廓,且其於各該選擇分配街廓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分配,惟其參與各該選擇分配街廓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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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內字第二九九○七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內容】
所報關於新擬訂、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之開發方式疑義,請鑒核一案,在本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規定前,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業經規定整體開發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者,可照原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
主旨:為切實改善當前住宅問題,經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一種,請即查照辦理。
說明:檢送「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及該措施肆所提「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各一份。
附:「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
本院秘書處彙整之「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係為解決住宅問題、平抑房地價格之較根本性及長期性作法,請本院經建會會同內政部審酌配合推動實施。
「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
三、(三)2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都市計畫之擴大或新訂,原則上均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配合政府開發新社區或新市鎮,始得辦理,以增加住宅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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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四五七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耕地出租人依規定補償承租人,承租人拒絕受領時,出租人得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七八)律一二Ο九五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本件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出租私有耕地因實施區段徵收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耕地出租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因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如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出租之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及第二項第一款:『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提出補償,而承租人拒絕受領者,耕地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提存,以提存書作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本部同意前開法務部意見,惟前項補償地價應以區段徵收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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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七六四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案件,經通知補正後,申請人如因訴訟致無法依限補正而申請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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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一六六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抵價地前,同意得由徵收機關視區段徵收作業及資金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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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九五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內容】
有關貴市凹子底農業區(農十六)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終止三七五租佃爭議致未能申領抵價地程序,得否准予酌予展延其補正事宜,前經本部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九七Ο七號函釋請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辦理,惟貴處再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市地政發字第一七三七六號函稱:因終止三七五租約產生租佃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又現因法規適用尚有疑義且時間緊迫,此段請示本部之期間或循租佃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時間,似可扣除。為考量區段徵收實務執行,並兼顧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及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權益,本部爰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Ο四二號函復請依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七六四二號函辦理,亦即申請人如因訴訟致無法依限補正而申請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核處。本案貴處再函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得否扣除耕地三七五租約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原則下,同意貴處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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